不起訴處分之形式確定力與實質確定力之時點: (A)視情況而定(B)相隔一到三年..-阿摩線上測驗
2F Angela Lin 高一下 (2015/07/31)
補充((其實本題很難ㄟ)) 形式確定力:指不起訴處分一經作成確定後,即具有形式確定力,不得聲請再議。 唯欠缺形式訴訟條件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僅具有形式確定力不具實質確定力。 如刑訴252條 第5款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第6款 被告死亡者 第7款 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及255條第一項因其他法定事由作成之不起訴處分 一但具備訴訟條件仍得再行起訴 實質確定力: (1)欠缺實體訴訟條件所為, 如第252條 第1款 判決確定 第2款 時效完成 第3款 曾經大赦 第4款 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 (2)欠缺實體條件 如第252條 第7款 對被告無審判權(實體形式皆有) 第8款 行為不罰 第9款 應免除其刑 第10款 犯罪嫌移不足者 皆具實質及形式確定力,原則上不得再行起訴,例外,依刑訴260條規範得再行起訴。 總結~~認真說來本題其實應該算有爭議的 麻煩高手指點一下,感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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