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社會救助法有關「工作收入」計算方式,何者正確? (A)已就業無法提出薪資證..-阿摩線上測驗
1F 黃恰星 (2012/06/05)
第 5-1 條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
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
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
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
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
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二)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 查看完整內容 |
3F 104社工師105社行上榜 高三下 (2016/06/08)
無法提出 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 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 算。 ------ 先財稅資料~>查無資料則依照執業的平均薪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