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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5 III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A)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B)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D)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C)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5 依據社會救助法規定,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不包括那一個對象? (A)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