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第11條
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採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
前項年金保險之實施,依相關社會保險法律規定辦理。
第12條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33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相關補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