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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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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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t0612637 小四上 (2017/12/26)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 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二、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 項。 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四、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五、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六、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 七、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法院如認有違背前項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 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如違背前項第六款命令,並得沒 入保證金。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保密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 |
5F Vicky 大三上 (2020/08/04)
第 45 條(加害人會面其子女得為之命令)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