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有關從刑之敘述,何者正確? (A)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應宣告褫奪公..-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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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ie 高三下 (2016/07/05)
修正後新增之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應沒收之: (1)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2)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3) 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則將犯罪所得擴大包含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第 38-2 條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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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9/12)
(A)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應宣告褫奪公權(X;非「應」宣告褫奪公權,而是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B)褫奪公權是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O) (C)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X;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D)違禁物之沒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X;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 第 37 條 (褫奪公權之宣告)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