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一)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四)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五)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六)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七)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八)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九)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第 6 條 第二項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記過:(一)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四)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五)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六)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七)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八)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九)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十)延遲通報學生涉犯毒品事件,經查證屬實。(十一)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王老師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