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藝技能505060
運動40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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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第 6 條 第一項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一、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初入學第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現行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第 8 條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廢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第 6 條 第一項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一、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初入學第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現行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第 8 條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林書豪同學為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