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各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應依前條規定於轉介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
(第6條)學生進入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國民中學或特殊教育學校國中 部之轉銜,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安置前一個月召開轉 銜會議
升學專科以上學校之轉銜,學生原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9條 學生升學專科以上學校之轉銜,學生原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錄取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錄取學校,完成通報。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發布日期: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第 9 條學生升學專科以上學校之轉銜,學生原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錄取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錄取學校,完成通報。專科以上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訂定特殊教育方案會議,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參加,並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
依「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之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專科以上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