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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1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所規定程序重開之原因?
(A)行政機關裁量違法者
(B)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C)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D)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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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狐八面 國三下 (2012/05/18)
第 128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看完整詳解
4F
阿偉 大三上 (2017/06/16)

程序重開

有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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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彭建升 大四上 (2020/04/27)
行政處分裁量違法,就是違法得撤銷啊,跟合法行政處分因情事變更或新事實發現重開無關。
6F
110高普考 力拼上榜 研一上 (2021/08/11)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110.01.20修正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
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申請。


第一項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
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21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所規定程序重開之原因? (A)行政機關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