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營業規章
郵件處理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補充掛號郵件部分)第 50 條 1 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之掛號郵件及依規定通知領取之掛號郵件,均送交指定郵局招領;其招領期間,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屆期未領者,退回寄件人。2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郵件,依前項規定辦理。3 依規定通知領取之非掛號郵件,領取人應持招領通知單至指定郵局領取,必要時,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按址投遞地區之郵件投遞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平常郵件於按址投遞區域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