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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至少予以持續追蹤輔導多久時間?
(A)3個月
(B)6個月
(C)1年
(D)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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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Bess 貝絲 Kao 國二下 (2012/09/18)

兒少法
第 41 條
(家庭發生變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或輔助)
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助。
前項安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負責人依第一項規定,在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第一項之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一年

第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家庭寄養,其寄養條件、程序與受寄養家庭之資格、許可、督導、考核及獎勵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2F
Shengzhi Zhon (2014/11/21)
已經改為兒少法62條了
第 62 條
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
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安置或輔助。
前項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
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在安置兒
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第一項之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家庭寄養,其寄養條件、程序與受寄養家庭
之資格、許可、督導、考核及獎勵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定之。
3F
徐小碩 高三上 (2017/07/04)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9條4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5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至少予以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