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初等/五等/佐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 保護個案在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最遲應於安置期間期滿前多久完成延長安置必要性之評估?
(A)10日
(B)15日
(C)30日
(D)45日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周羽瑭 大二下 (2012/05/18)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 9 條保護個案在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直轄市.....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Shengzhi Zhon (2014/11/26)
現在已經改為第8條了
3F
劉永淯 大二上 (2018/06/08)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第10條

緊急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在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最遲應於安置期間屆滿十五日前完成延長安置必要性之評估;其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者,並應於期間屆滿七日前向法院提出聲請。聲請再延長安置者,亦同。


4F
emmy110169 國二下 (2020/07/1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1 條

被害人經依第十九條安置後,主管機關應每三個月進行評估。經評估無繼

續安置、有變更安置處所或為其他更適當處遇方式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

為停止安置、變更處所或其他適當處遇之裁定。

經法院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安置期滿前,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認有繼續安置之必要者,應於安置期滿四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評估

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安置,其每次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但以延長

至被害人年滿二十歲為止

7 保護個案在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最遲應於安置期間期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