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保護個案在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最遲應於安置期間期滿..-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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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劉永淯 大二上 (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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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emmy110169 國二下 (2020/07/1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1 條 被害人經依第十九條安置後,主管機關應每三個月進行評估。經評估無繼 續安置、有變更安置處所或為其他更適當處遇方式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 為停止安置、變更處所或其他適當處遇之裁定。 經法院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安置期滿前,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認有繼續安置之必要者,應於安置期滿四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評估 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安置,其每次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但以延長 至被害人年滿二十歲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