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如何依其產能核定薪資..-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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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mmy110169 國二下 (2020/07/12)
第 40 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 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違反第40條第1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