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工會之理事或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工會會務之必要者,得於每月50小時之範圍內..-阿摩線上測驗
1F Justice Sol 國三下 (2013/10/03)
工會法 第 36 條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
,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
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
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