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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2. 罕見疾病藥物售價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顯不合理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可如何處理?
(A)強制原申請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之藥商調整其售價
(B)受理其他同類藥物之查驗登記許可,並發給許可證,有效期間 5 年
(C)得廢止該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
(D)得受理罕見疾病病人專案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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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我要叫你一聲大格格 大一下 (2018/07/12)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18.19條1.持有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無法供應該藥物的需求2.罕見疾病藥品售價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明.....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麒麟selegiline 高二下 (2017/01/31)
B改為10年則也是答案
5F
徐倫 小一下 (2021/07/23)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 1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受理其他同類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並發給許可證:

  1. 新申請人取得經查驗登記許可為罕見疾病藥物之權利人授權同意。
  2. 具相同適應症且本質類似之罕見疾病藥物之新申請案,其安全性或有    效性確優於已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
  3. 持有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者無法供應該藥物之需求。
  4. 罕見疾病藥物售價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顯不合理。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者,適用前條之規定。

第 19 條

罕見疾病藥物未經查驗登記 或 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情形之一者政府機關醫療機構罕見疾病病人與家屬相關基金會、學會、協會,得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不得作為營利用途。

前項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或指定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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