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規定實施跟監,下列何者不是法定應遵守之事項?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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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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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小明 小五上 (2020/11/26)
(A) 其目的限於防止重大之特定犯罪 正確 (B) 跟監範圍限於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 正確 (C) 得運用竊聽器、針孔錄影器等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 既然為 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 不可以運用竊聽器、針孔錄影器 (D) 跟監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正確 跟監得延長,最長 1 + 1 = 2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跟監) I.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