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近日,知名藝人宣稱: T台為特定政黨的,並引發該台不滿有意提告。依據司法院..-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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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宇凡ig:Yu_Fan_2 高三上 (2021/09/18)
[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釋字509解釋文:「......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故「行為人發表言論為真」非為舉證責任之轉換,(C)錯誤,蓋因上開解釋:「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簡單來說就是舉證責任一樣,並沒有因此轉換給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