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為保障學生學習權,高中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唯總招生名額以百名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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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Wang Yun Liou 高一下 (2015/03/02)
此法已廢除。 條文名 稱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11 條 申請設立實驗高級中學者,其校地、校舍及教學設備,應提供足夠進行教 育實驗之基本教學及行政需求,不受高級中學設備標準及設立改制合併停 辦辦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申請設立之實驗高級中學為私立者,應依設校規劃預計招生總人數籌 足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其預計招生總人數一百人以下者為新臺幣六 百萬元;一百零一人至二百人者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二百零一人至三 百人者為新臺幣二千萬元;逾三百人者為新臺幣四千萬元。 實驗高級中學之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三百人;其附設辦理教育實驗...查看完整內容 | |
4F 感謝阿摩,夢想終於實現 高一上 (2017/03/07)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 ,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教育 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 超過一百二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 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