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8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審判權
(B)軍人因身分特殊,故軍事審判縱使不符合正常法律程序的最低要求,亦不違憲
(C)規定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若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者,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D)軍人除非經終軍事審判機關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者,否則不得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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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14), C(903), D(16), E(0) #782145

詳解 (共 1 筆)

#1072908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軍事審判法第1、34和237條修正案」,未來現役軍人在承平時期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的長官凌虐部屬罪和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以及犯殺人、性侵害等罪者,都將移至一般司法機關追訴、處罰。

 立法院上午召開臨時會審議「軍事審判法修正案」,經全體委員同意並三讀通過該案,爾後現役軍人犯罪事實有依照「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時,將全部依照該法追訴、審判;目前偵察、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若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的案件,在「軍事審判法修正案」公布施行前,依法定程序進行訴訟程序,而在公布實施後,則一併移至一般司法機關處理。

 軍事審判制度修法後,司法單位將設立專業法庭,並安排法官接受相關專業訓練,且在公布實施後五個月內完成轉移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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