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險法第 25 條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構)訂定公告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第一項請求權人請求保險給付之權利及未經請求權人具領之保險給付,不得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
保險法第34條明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 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348.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其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