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據老人福利法規定,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老人,財產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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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 Chang Pan 高一下 (2012/07/16)
老人福利法 第13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老人,法院得因主管機關之聲請,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 前項所定得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機關,.....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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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Falin Chia 高一上 (2020/11/29)
第 13 條 老人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法院聲請。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原因消滅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進行撤銷宣告之聲請。 有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老人為相關之聲請。 前二項監護或輔助宣告確定前,主管機關為保護老人之身體及財產,得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並提供其他與保障財產安全相關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