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單位之受僱者,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多久的工作時間,以撫育未滿三歲子女?
(A)三十分鐘
(B)一小時
(C)九十分鐘
(D)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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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766), C(9), D(30), E(0) #347985

詳解 (共 1 筆)

#427965

性別工作平等法

19(工作時間之減少及調整)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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