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債權人得主張抵銷 (B)..-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Guang-Yu Chan 國一下 (2016/04/11)
阿摩裡其他人( Asta)回答的舉例民法§339: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339所指的「債務人」為因「侵權行為」而負擔債務之債務人,不是原本債務關係的債務人。 ex 甲欠乙200萬(甲為債務人,乙為債權人),乙不高興甲還沒還錢,把甲停在後院價值200萬.....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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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Evanny Chang 高三上 (2016/03/05)
看不太懂舉例too 原本339條所說的意思 是不是單純指 如果你的債是因為"侵權行為"而來 則不論你和債權人二人 是否正好互負債物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 身為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務人的你 都不能主張要抵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