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則性 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其內所規定者均為較重要、具原則性意義之事項,而對於較不重要或瑣碎之事項,則不加以規定。
http://content.edu.tw/wiki/index.php/%E6%86%B2%E6%B3%95
「法律保留原則」:憲法中關於人民的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5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我國憲法中提及:「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應受保障。」至於勞工工時與工資及其他相關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