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第四章 郵件之交寄
第三十六條
寄件人交寄掛號郵件時,得依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回執費,填附郵局製備之回執,請收件人簽章退還,作為郵件收受之憑據。
前項收件回執,由投遞郵局在其上註明業經妥投者,視同收件人所具之回執。
22.有關掛號收件回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寄件人交寄各類郵件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