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有關郵件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逾查詢期限,郵局得不予查詢,並..-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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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Howyun Wu 國一上 (2015/10/26)
郵件處理規則 > 第六章 郵件查詢及補償 第六十條 查詢期限,國內郵件自交寄之日起算六個月,國際郵件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逾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收件人接收郵件時,未當場聲明有瑕疵,並已出據領取郵件者,不得請求補償。 第六十三條 郵件經查詢,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第六十四條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報值或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按所報或所保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補償。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寄件人自願放棄前二項補償金而請求補寄相同之國內函件者,得免費收寄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