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2.2.4.免受傷害權:e. 親密及性關係:諮商師不可與當事人或與已結束諮商關係未超過兩年的當事人建立親密或性關係,以免造成當事人身心的傷害。諮商師若與已結束諮商關係兩年以上的當事人建立親密或性關係,必須證明此等關係不具剝削的特質,且非發展自諮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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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根據中國輔導學會倫理守則,諮商師若欲與案主建立親密或性關係,其消極條件至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