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者為不要物契約? (A)使用借貸 (B)消費借貸 (C)寄..-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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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F 黃雷夢(停用) 大一上 (2021/11/20)
1.要物契約(僅指債之關係中之債權行為):又稱踐成契約,乃於意思表示外,尚須有物之交付始能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248定金契約(須受有定金)、§319代物清償(須債權人受領)、§464使用借貸(須有物之交付)、§474消費借貸(須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589寄託契約(須有物之交付)、押租金 ※押租金: (1)租押金之標的物通常為金錢,其他代替物亦無不可。 (2)押租金契約乃從屬於租賃契約之從契約,且必須現實交付始生效力,故為要物契約,但租賃契約本身則不以押租金之交付為成立要件(有判例)。 (3)押租金之數額,亦得任意規定。 ★要物契約很少見,可以的話請背起來!
2.不要物契約:又稱諾成契約,乃僅依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以不要物為原則,僅於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始為要物行為。常考的有:§345買賣契約(合意即可)、§421租賃契約(約定好即可)、§406贈與契約(約定好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