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有關違約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B)違約金除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C)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法院不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D)債務已為部分履行者,法院得減少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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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229), C(5602), D(370), E(0) #160804
統計: A(76), B(229), C(5602), D(370), E(0) #160804
詳解 (共 6 筆)
#463019
民法第二五0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第二五一條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第二五二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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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483
第二五二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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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291
在台灣如果違約金可以無限設定,一但遇上,一定會有人破產......這好像違背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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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511
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法院不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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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816
哈哈,我也是沒看到 c 的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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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276
請問大大, C 錯在哪兒? 可否提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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