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核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台灣原住民族基 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包括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規定, 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自用之非營利目的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前述之「自用」, 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本人
(B)親屬
(C)以物易物
(D)依傳統文化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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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96), C(1600), D(218), E(0) #1668950

詳解 (共 3 筆)

#3559692

第 19 條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海域應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
第一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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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3894
以物易物 就已經昰買賣概念哦,傳統文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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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057
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依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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