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土地法規定,沙烏地阿拉伯籍之莎翁先生想在台北市購地開發,則台北市政府對其申請之准駁,至遲應於受理申請後幾日內為之﹖
(A)3
(B)7
(C)10
(D)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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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8), C(29), D(295), E(0) #441652
統計: A(2), B(18), C(29), D(295), E(0) #441652
詳解 (共 1 筆)
#1183863
土地法
| 第 20 條 |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 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並於核 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外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 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 ;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 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前項標售之處理程序、價款計算、異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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