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保險標的是否以約定價值作為保險金額之說明,以及關於保險標的全部損失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②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則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至於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③關於保險標的之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等狀態而言,至於僅屬保險標的毀損之修復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則非屬全部損失之態樣類型
(A)僅①②
(B)僅②③
(C)僅①③
(D)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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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 C(0), D(11), E(0) #3250645

詳解 (共 1 筆)

#6304376
第 74 條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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