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據集會遊行法規定,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等之申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負責人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之通知,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 5 日內提出申復
(B)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移送該轄地方法院
(C)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 2 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
(D)針對集會遊行不予許可提出之申復,將影響原通知之效力,處於假處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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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4), B(90), C(2273), D(78), E(0) #1491120
統計: A(534), B(90), C(2273), D(78), E(0) #1491120
詳解 (共 6 筆)
#2728066
第16條(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等之申復)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第17條(申復之效力)
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A)負責人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之通知,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 5 日內提出申復
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EX反年改團體負責人跟機關申請遊行,被拒絕拿到通知書當天日起算2天內要提出申訴)
(B)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移送該轄地方法院
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
(C)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 2 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
(D)針對集會遊行不予許可提出之申復,將影響原通知之效力,處於假處分狀
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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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2357
集會遊行法第16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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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4659
(A)負責人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之通知,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 5 日內提出申復
2日內
(B)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移送該轄地方法院
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
(D)針對集會遊行不予許可提出之申復,將影響原通知之效力,處於假處分狀態
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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