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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5 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於下列何種情形,得拒絕行政程序之當事人申請閱覽有關資料或卷宗?
(A)涉及當事人重大權益
(B)有侵害第3 人權利之虞者
(C)涉及當事人行政救濟之利益
(D)無補正相關資料之可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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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bobo chen~莫忘初 國三下 (2014/12/04)
第46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三、涉及個人隱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小多 大三上 (2021/11/07)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B)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35 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於下列何種情形,得拒絕行政程序之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