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有所謂「責任制」,係指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下列何種勞動條件得
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
(A)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安排
(B)勞工福利措施
(C)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D)安全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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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63), C(65), D(4), E(0) #3048634
統計: A(194), B(63), C(65), D(4), E(0) #3048634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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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另行約定之工作者)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2﹞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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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第 84-1 條
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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