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回復國籍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為外國人之配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得申請回復回籍
(B)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回復國籍
(C)歸化人喪失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得申請回復國籍
(D)申請回復國籍者,自許可之日起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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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161), C(1558), D(63), E(0) #1266785
統計: A(198), B(161), C(1558), D(63), E(0) #1266785
詳解 (共 10 筆)
#1393994
回復國籍者要原有國籍才能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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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514
如3F所言其實A也是錯的,要有第三條第一項的三四款要件,無犯罪紀錄及足以自立.
題目看多了,很多題目的選項判定是:敘述不完整就是錯的,至少標準要一樣吧?
典委自己出題時不嚴謹,卻要求考生的正確要嚴謹,基本上就雙重標準了~
之前還有看到考國籍法第10條的,歸化者不得擔任蒙藏委員(但可以當僑務委員)
比誰看得細有意義??我自己是覺得你要考那麼細,要嘛就提供法條給考生查
歐美的教育都不是這樣,強迫學生背那些東西,其實對競爭力根本沒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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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031
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4533&p=3&f=2
(三) 1.歸化國籍: 不具有我國國籍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如擬取得我國國籍須依國籍法第3條至第9條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2.回復國籍: 我國國民依國籍法第11條規定喪失國籍者,始得依國籍法第15條規定申請回復國籍。但當事人如果係原不具我國國籍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再喪失我國國籍者,如欲再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須再申請歸化國籍,不是辦理回復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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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514
外國人喪失國籍不能回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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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3589
有人知道14條及15條是不是有衝突?14條是"撤銷喪失國籍",那不是表示11條的3類人在喪失國籍許可經撤銷後,則原中華民國籍身分應還在;既然仍在,那為何15條又要要求其回復喪失國籍身分?應不需要再走15條的程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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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675
回7F 第14條「撤銷喪失國籍」跟第15條「回復國籍」是兩種不同“恢復國籍”的途徑。
喪失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他的身分為無國籍人(因為他已經喪失國籍)。為了不讓“原本有國籍的國人”變成國籍孤兒,所以得依第14條規定回復國籍。
另第15條是喪失國籍者「已」取得外國國籍,所以條文才會有“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你可以參考國細§4關於“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的定義。
國籍法施行細則 §4
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所稱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指以久住
之意思,住於我國領域內,且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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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381
請問A???
若依第15條,不是還需具備第3條的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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