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我國現行憲法的雙首長制與下列那一國憲法頗為接近?
(A)德國威瑪憲法
(B)法國第五共和憲法
(C)日本明治憲法
(D)英國大憲章
統計: A(1206), B(2930), C(122), D(274), E(0) #157068
詳解 (共 1 筆)
我國現行憲法的雙首長制與下列那一國憲法頗為接近?ANS:法國第五共和憲法。
~解析:<法國第五共和憲法>=<雙首長制>=<半總統制>。
一、法國總統與總理的權限:
法國總統與總理在憲法上皆享有行政權,若總統與國會多數一致,總統可說掌握所有行政權,但是若是總統與國會多數不一致,則總理亦幾乎掌握所有行政權,總統乃退居捍衛自己憲法明文規定的權力(國防外交),因此總統與總理權力大小為何,則需端看總統與國會多數是否一致的實際面上來理解喔!
二、<雙首長制>的優缺點:基本上<雙首長制>融合了<總統制>與<內閣制>的精神,因此<總統制>與<內閣制>的優缺點它幾乎都有,若全部論述不但龐雜且混亂,因此以下僅就制度面上最顯著的優點和缺點來加以說明:
(一)在優點方面:
1.法國<雙首長制>有<總統制>行政立法分立的精神,行政與立法相互制衡,能夠保護到人民的權利不受侵害,亦即是行政立法不會像<內閣制>般的專斷,同時總統與國會皆由人民選出亦能體現人民在行政立法上的不同的民意,除此之外,總統的任期固定,亦能有效使行政權穩定。
2.法國<雙首長制>有<內閣制>行政立法合一精神,它最能解決<總統制>的一大缺點:也就是指行政與立法的僵局,意即當國會與總統政黨不一致時,總統不能解散國會,國會亦不能
以不信任案迫使總統下台,然而法國<雙首長制>有<內閣制>的精神,國會能以不信任案通過迫使總理下台負責,總統亦能主動解散國會重選來訴諸新民意,有效化解行政立法的僵局。
(二)在缺點方面:
1.雙頭馬車問題:
憲法規定上,法國總統和總理皆享有行政上的權力,很容易形成兩方互相杆挌的局面,造成行政權上的運作有所困難。
2. 總統有權無責,總理有責無權:
若總統與國會多數一致,總統任命自己所屬之人選為總理,總理雖向國會負責,然實質決定權仍在總統手上,造成總統有權力而無須向國會負責,而總理有責任向國會負責卻沒有實質權力,此不符合責任政治原則。
3.總統究竟有無免職總理權力
在法國,總統與國會多數不一致時,皆能依憲政慣例任命國會多數所屬之人選為總理,但是憲法並無規定總統不得免職總理之職務,因此仍有足夠的想像空間使總統有免職之權,然法國目前皆能因慣例而無此問題;反觀我國,憲法雖規定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但此任命乃被解釋為任免,也就是有任命及免職權力,造成行政院長不但須向立法院負責,更要向總統負責,形為雙元負責,此學名上稱"總統議會制",總統即使在國會多數不一致時,仍擁有行政上相當之權力,若再配以立法院於之前無有效的多數聯盟反制以及SNTV選舉制度的不確定性,總統
不理會立法院多數意見而任命自己所屬行政院長且掌握其免職與否之權力乃可以預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