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規定利益衝突迴避係何所指?
(A)機關驗收人員離職後 2 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 5 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B)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 3 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 3 年內與
職務有關之事務
(C)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 3 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 5 年內與
職務有關之事務
(D)機關驗收人員離職後 1 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 3 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依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採購人員應遵循...
未解鎖
第 15 條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