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有下列何者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代理人或充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
(A)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等,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
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B)違反保險法、銀行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
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C)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
(D)所任職之保險業與代理人公司有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總經理互相兼任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該保險業人員得充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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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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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