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114/08/18)選擇題#130293
年份:114年
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35 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於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該廠商從未被任一機關刊登公報拒絕往來,則經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並無不實者,自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分包廠商? (A)3個月。 (B)6個月。 (C)1年。 (D)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