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申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幾個月內為之?
(A) 1 個月
(B) 3 個月
(C) 6 個月
(D) 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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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 C(19), D(0), E(0) #912014

詳解 (共 1 筆)

#1591086

土地法 第 73 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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