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約翰先生持美國護照,效期僅剩下 3 個月。因有緊急之商務會議必須到臺北,則他應以何種簽證較能快速
抵臺?
(A)免簽證方式入境
(B)申請落地簽證
(C)快件方式重新申請護照及簽證
(D)一般方式申請護照及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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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07), C(48), D(1), E(0) #337250
統計: A(32), B(107), C(48), D(1), E(0) #337250
詳解 (共 5 筆)
#851724
所以...美國公民...一率免簽就是了...
只要她有護照,且未失效的話...
2.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者(美國國民除外)應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或於抵達桃園或高雄小港機場時申請落地簽證。持美國緊急護照者為免簽證待遇適用對象。
只要她有護照,且未失效的話...
2.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者(美國國民除外)應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或於抵達桃園或高雄小港機場時申請落地簽證。持美國緊急護照者為免簽證待遇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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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734
美國護照效期剩下三個月,應該不能以落地簽進來吧..
依外國護照簽正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因特殊需要,外交部得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者,指特
定國家國民以外之外國護照持照人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外交部同意
者:
一、應我國中央政府機關邀請來我國訪問。
二、應邀來我國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或活動
。
三、因應我國重大事故或處理災難救助案件,須緊急來我國。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
緊急之商務會議必須到臺北 ==> 這算重大事故嗎?
有同學有不同見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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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735
補一下第二條 : 剩餘效期應該要六個月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對特定國家國民,得給予入境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中華
民國 (以下簡稱我國) 時申請簽證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外國護照所餘效期於入境我國時,應在六個月以上。但條約或協定另
有規定或經外交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已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 (船) 票,其離開我國日期未逾擬核給
之停留期限。
三、已辦妥次一目的地之有效簽證。但前往次一目的地無需申請簽證者,
不在此限。
四、無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
之情形。
前項免簽證及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之適用對象,由外交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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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247
如果持的是美國“緊急”護照....可以落地籤~
應備要件
1.所持護照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普通、公務及外交等正式護照均適用,不包含緊急、臨時、其他非正式護照或旅行文件)。但日本護照效期僅須在三個月以上,美國護照(含美國緊急護照)效期僅須長於擬停留日期即可。
2.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者(美國國民除外)應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或於抵達桃園或高雄小港機場時申請落地簽證。持美國緊急護照者為免簽證待遇適用對象。
3.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
4.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應備要件
1.所持護照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普通、公務及外交等正式護照均適用,不包含緊急、臨時、其他非正式護照或旅行文件)。但日本護照效期僅須在三個月以上,美國護照(含美國緊急護照)效期僅須長於擬停留日期即可。
2.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者(美國國民除外)應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或於抵達桃園或高雄小港機場時申請落地簽證。持美國緊急護照者為免簽證待遇適用對象。
3.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
4.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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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138
所以持美國護照,算是外交部同意,或是另有規定的意思嗎?
那應該是要以免簽方式進來吧
那應該是要以免簽方式進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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