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納稅義務人李四的兒子李小明,及李四的成年妹妹李美,均於 103 年度就讀於教育部公告「大陸地
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且未有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8 條規定情形,李四
辦理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可列報兒子李小明及妹妹李美之扶養親屬免稅額
(B)可列報兒子李小明及妹妹李美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可扣除 25,000 元
(C)可列報兒子李小明及妹妹李美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之醫藥費
(D)申報扣除時,應檢附依規定經公證及驗證之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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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88), C(56), D(38), E(0) #1304701
統計: A(22), B(88), C(56), D(38), E(0) #1304701
詳解 (共 5 筆)
#3935626
第 8 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其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在分校就讀。
五、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明)書及學位證(明)書。
九、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其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在分校就讀。
五、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明)書及學位證(明)書。
九、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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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附上繳費影本或其他收據足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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