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職務協助有其必要性,警察工作亦不例外,但並非漫無限制,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從學理上言,職務協助有其特性,下列何者不屬之?
(A)被動性
(B)統案性
(C)臨時性
(D)輔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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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3844), C(52), D(172), E(0) #385729

詳解 (共 3 筆)

#4841721

前任大法官李震山之論點職務協助有其必要性,但並非漫無限制,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從學理上,可歸納出以下之特性。

 一、被動性

從程序上言,職務協助行為的發動原則上以其他機關之請求為要,旨在積極維護國家設官分職,各有職掌之既有體制,尊重組織法上之任務與職權規定,並避免有較具執行力之機關,恣意涉入他機關之管轄權範圍,濫用並擴張本身職權;並藉此宣示,各機關應盡力自己達成任務,非必要 不應依賴其他機關

二、臨時性(個案性)

從時間上言,職務協助僅是「臨時性」,因為協助之事件大抵為體單一事件,該事件處理完畢職務協助則應停止,此種以個案為出 發之情形,不可能使事件成為長期例行工作。但事實上,許多警察「協 辦」其他機關之業務,大都並非具體個案,並已及於業務的整個範圍,久而久之成為經常性業務,例如:現已改依商業登記規定辦理之舞廳、 夜總會、酒家等特種營業管理,昔日幾已成為警察經常性業務。

三、輔助性

原則上,職務協助過程中,請求機關仍是程序上之主體被請求 關僅居於輔助地位,而僅就請求機關無法執行之部分介入為補充性的 協助,而非「全部包辦」;若非如此,則有違管轄法定或恆定之立法原則。同理,職務協助過程中,發現請求機關已能自行處理時,應即 停止職務協助。不論如何,請求機關應扮演積極作為角色,被請求機 關則以消極型態出現,其視職務協助為次義務,並以停止協助為其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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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提供職務協助之基本原則:被動性、臨時性(個案性)、輔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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