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鐵路機構對於行車人員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之不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
(B)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
(C)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經檢查不合基準而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D)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
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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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5), B(72), C(144), D(259), E(0) #2354300
統計: A(2915), B(72), C(144), D(259), E(0) #2354300
詳解 (共 4 筆)
#4577350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派臨定
ps 機車檢查--定期 臨時
客貨車檢查--不定期 定期 臨時
機車車輛--定期 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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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5696
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56-4 條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維安輔助設備、衛生防疫輔助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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