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兒少家庭風險預防之敘述,何者錯誤?
(A)高風險家庭的通報為責任通報制
(B)當兒少照顧者涉及毒品案件時,於司法流程中必須訪視兒童受照顧的情形
(C)及早篩檢發現遭遇經濟困難、吸毒、酗酒、離婚等危機事件之家庭,轉介社政單位主動提供預防性服務
(D)高風險家庭服務以有十二歲以下成員的家庭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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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68), C(92), D(1628), E(0) #1160771

詳解 (共 3 筆)

#1398831

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 【公布日期】104.10.28 【公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1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所稱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指因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之家庭。

意即(D)須改為-->高風險家庭服務以有十八歲以下成員的家庭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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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8630

同意樓上. 

高危機指標  : 被通報兒童年齡 6 歲以下.

中危機指標  : 被通報兒童年齡 6 歲~ 12 歲.

低危機指標 : 少年年齡12~18歲.

亦可歸納: 高風險家庭服務以有十八歲以下成員的家庭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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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0445
補充
「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於109/01/21更名為「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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