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行政處分之要素,以下何者錯誤?
(A)公法性
(B)具體性
(C)直接發生法效果
(D)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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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45), C(212), D(10085), E(1) #184522
統計: A(66), B(45), C(212), D(10085), E(1) #184522
詳解 (共 5 筆)
#455360
雙方行為 = 行政契約
補充: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 行政處分,
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Ex. 行政機關對人民課處罰鍰。
事實行為:
與人發生一定的合法行為,不需要有意識即得到法效果,即有動作就有效果。
如無主物先占(將流浪狗帶回家養即成為主人)、無因管理
一、 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92條)是行政訴訟標的可分為以下幾點:
(一) 傳統概念行政處份:具體事件 + 特定人
例如:紅灯右轉,警察開罰,警察協助兒童安全過馬路
(二) 一般處分:
1 對人一般處分:具體事件 + 不特定人之可得特定之人
例如:(1) 因地層危險而命某一村落之住戶立刻遷移
(2) 對參與某一示威活動命令解散
(3) 警察以手勢指揮交通
2 對物一般處分:
(1) 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
例如:a 將某一建築列入古蹟保護
b 開放公共設施供公眾使用
c 指定私有之通路為公眾通行之道路
(2) 公物之一般使用:例如圖書館開放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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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9466
單方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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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0376
(D) 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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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977
我記得VA好像是單方、具體、直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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