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通報處理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
服務業務人員,負法定通報責任
(B)負法定通報責任人之通報時間,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C)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D)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案件後 4 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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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0), B(79), C(430), D(1020), E(0) #2631872
統計: A(1080), B(79), C(430), D(1020), E(0) #2631872
詳解 (共 6 筆)
#4788557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是兒少權法第54條,知悉6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預防接種等情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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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4958
第 76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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