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關於工會會務假之論述,何者錯誤?
(A)所謂工會之會務,包括了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 關之活動或集會
(B)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特別約定時,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C)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特別約定時,其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D)對於工會理事長或其他理事、監事的會務假申請,雇主即應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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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6), C(75), D(226), E(0) #2593349

詳解 (共 4 筆)

#4693915
第 36 條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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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中為「得」,而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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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5110
工會法第36條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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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9207
第 36 條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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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3805

工會法
第36條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B)(D)
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工會法  施行細則
第32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辦理會務,其範圍如下:
一、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理選舉或會員教育訓練活動、處理會員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業務。
二、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A)
三、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
四、其他經與雇主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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